公告:《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全省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法规处     发布于    2015-09-29 20:47:51

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安全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8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了《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全省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苏政发〔2012〕112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重大举措,也是全省“十二五”乃至更长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鲜明特色:构建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全面提升全省安全发展水平

多年来,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我省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10年保持了“双下降”,连续10年杜绝了特别重大事故。当前,我省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安全生产仍处于事故易发多发期,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一些地区和行业领域安全基础依然比较薄弱,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依然比较突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意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它以国务院文件为指导,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从构建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着手,制定了促进安全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可以说,《意见》制定下发是进一步强化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的需要,是致力于解决当前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需要,也是全面提升全省安全发展水平的需要,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深切关怀。

《意见》在全面总结近年来我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新思路、新举措和新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紧密联系“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在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执法监管、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抓好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其中最鲜明的特色是,进一步强调要构建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全面提升全省安全发展水平,努力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从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转变。这是贯穿文件的一条主线,按照这个主线,《意见》从8个方面35个条目对政策规定、制度措施、工作要求作了明确和阐释。

把落实责任作为关系安全生产的核心问题。《意见》第一部分就重申和强调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分别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部门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责任要求作了具体明确,着力构建职责分明、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责任网。

把加强监督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意见》从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与问责、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一些管用见效的刚性要求,着力构建依法依规、布控严密的安全生产监督网。

把完善保障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意见》在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文化建设四个方面作出规定,内容包括政策制度保障、机构队伍保障、物质投入保障、技术支撑保障、教育培训保障、应急救援保障、安全文化保障等,着力构建基础扎实、防范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网。

工作举措:创新10项工作制度,明确10项建设任务

这次发布的《意见》是继2005年《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2010年《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之后,以省政府名义下发的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又一重要文件。《意见》在继承、重申、完善安全生产有关政策规定和制度措施的基础上,针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建立了10项新的制度:

一是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规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取缔;不得将高危行业项目变通为非高危行业项目立项审批,报批项目与实际建设项目不一致的,投资主管部门必须撤销审批。

二是安全生产产业政策引导制度。规定对存在落后技术设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大力发展安全产业,积极开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企业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三是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是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全员排查、专家检查、动态分析、登记报告、分级治理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格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

五是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省安委会每年对各地、各行业的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开展1次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时限和督办要求完成督办任务的地区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凡由设区的市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批复后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决定报省安监局备案;凡设区的市安监局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实施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价值在10万元以上、撤销有关资质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报省安监局备案。

六是政府引导带动、各方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投入制度。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税金融政策,制订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产品所得税优惠等政策的实施细则,落实和完善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稳步推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七是安全生产社会服务资源管理制度。规定要强化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组织、协调、带动作用,整合社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力量,推动各类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评价、培训、咨询、检测检验与标准化评审等专业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八是基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建设与管理制度。规定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要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设区的市实行“一局一支队”模式(建制局及下辖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县、市推广“一局一大队”模式(建制局及下辖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乡镇(街道)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机构和工作人员,村委(居委)会要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省、市、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在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开发区探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托执法。

九是应急救援工作协作联动制度。规定要加强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保、卫生、安监、海洋渔业、地震、气象、海事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化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与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协作联动,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十是安全生产奖惩激励制度。要求各级安委会完善考核办法,每年年底对下一级政府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对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及有关部门,不得享受年度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2年内不得被表彰奖励,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度考核奖励。对获得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地区及有关部门,由上一级政府给予奖励。

《意见》还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明确了10项重点建设任务,即: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机构建设;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社会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体系建设。

重在落实:为“两个率先”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为积极适应江苏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意见》明确提出了要在全国率先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转变的工作目标。认真抓好《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贯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条主线。为此,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全省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明确各相关重点工作落实的牵头部门、承办部门,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省安委办也专门下发通知,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政府各部门、广大企业和职工了解文件精神,熟悉政策规定,把握工作要求,真正让安全生产成为企业永恒的目标,让安全监管成为各级政府永恒的责任,让安全发展成为全社会永恒的追求。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措施,把《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企业和每个职工。年底前,省安委办将结合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对《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查。要以学习贯彻《意见》为契机,更加扎实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