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关于国家划出特种设备管理目录的工程机械设备政策解读
政策法规处     发布于    2015-09-29 14:52:12

江苏省工协机械设备管理中心全国率先规范非特种设备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压路机等工程机械设备安全自律规范管理工作。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制造许可

(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压路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四、关于宣传工作

各地要召集有关企业,做好《条例》修订后的宣贯工作,讲清厂车调整的背景情况,取得相关企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顺利完成厂车《目录》调整阶段的相关工作。

五、总局相应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出台后,厂车相关行政许可、安全监察、检验检测等工作按照新规定实施。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