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全播报:来宾市男子韦某到柳州市太阳村镇一处工地打工,期间,韦某不幸被挖掘机撞伤殒命。因赔偿问题,韦某的家属将挖掘机司机、施工方、雇主以及发包商均起诉到柳南区人民法院。昨日,记者从法院获悉,因未戴安全帽,韦某自身担责10%,各被告方共承担90%的责任。
2013年4月,柳南区太阳村镇某村第一村民小组与李某签订填塘施工合同,发包方为该村民小组,承包方为李某。之后,李某将工程包给覃某、吕某,覃、吕二人又将部分工程包给韦某仁,韦某仁雇请张某的挖掘机施工,而张某雇请周某为其开挖掘机施工。此外,韦某仁还雇请韦某去施工工地打工。
今年8月,柳南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本案中,柳南区太阳村镇某村第一村民小组与李某签订填塘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承建工程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的建设标准,第一村民小组应对被告李某承建工程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由于李某并无相应的施工资质,故第一村民小组存在选任过失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某将工程转给同样没有施工资质的覃某,覃某转给韦某仁,韦某仁雇请张某的挖掘机施工,张某雇请周某为其开挖掘机施工,在上述人员均没有相应施工资质以及没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上岗前教育的情况下,李某、覃某、吕某、韦某仁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张某雇请没有钩机驾驶相关证照的周某以及没有对周进行岗前培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周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相应证照且自认事故原因为其驾驶时没有注意到挖掘机旁边的人员引起的,作为直接侵权者应较其他被告多承担赔偿责任。死者韦某在施工工地工作中没有戴安全帽,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韦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10%的责任,七被告共承担主要责任即90%的赔偿责任。即在本次事故中,韦某承担10%的责任,某村第一村民小组、张某各承担9%的责任,李某、覃某、吕某、韦某仁各承担13.5%的赔偿责任,周某承担18%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覃某、吕某、韦某仁分别向韦某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7万余元,太阳村镇某村第一村民小组赔偿1.8万余元,周某赔偿3.6万余元,因张某已提前支付了韦某的丧葬费等损失,不用再支付赔偿。(工程机械频道编辑:沐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