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开挖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常州市登记中心     发布于    2015-07-10 22:26:13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开挖活动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拆除、开挖顺利进行,根据省住建厅、省安监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开挖安全管理办法》和部门职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开挖活动和实施对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开挖活动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钟楼区、天宁区内的城市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市政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属城市道路临时开挖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武进区、新北区、戚墅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各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开挖活动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开挖活动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开挖活动的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辖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