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道路移动源(2023-2025)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编辑     发布于    2023-06-06 14:20:07

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发展。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 四阶段排放标准。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以及火电、 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 辆和机械主要使用新能源车辆和机械。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 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各设区市制定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 汰计划,推进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 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 放标准的发动机。到2025年,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 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占比达90%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民航江苏监管局等按职 责分工负责)

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每年对本地非道路移动机械 和发动机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进口非道路 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我国现行新生产设备排放标准。省生态 环境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工程机械等重点管理非道路 移动机械的编码管理办法。2025年,各设区市完成城区工程机械 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做到应登尽登。引导、支持在用工程机 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联网。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各设区市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不符合排放要 求的机械禁止在控制区内使用。各设区市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年 度抽查计划,重点核验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编码登记、远 程排放车载终端联网等,对部分机械进行排放测试,比例不得低 于20%,基本消除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鼓励重点管理非道路移 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委托排放检测机构进行排放检测。重点管 理非道路移动机械凭检测达标报告,且现场未排放黑烟等明显可 视污染物,一年内免予监督检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南京海关等部门配合)

推动港口船舶绿色发展。全面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二阶段排放 标准。提高轮渡船、短途旅游船、港作船等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 源比例,推动沿海、长江干线、京杭运河等中长距离的货船、工 程船舶使用LNG动力,加快推进南京、徐州、苏州等地纯电动、 LNG动力内河船舶应用试点工作。依法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 舶,鼓励具备条件的采用对发动机升级改造(包括更换)或加装 船舶尾气处理装置等方式进行深度治理。协同推进船舶受电设施 和港口岸电设施改造,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到2025年,全 省营运船舶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20年下降7%,港口生产新能 源、清洁能源消费占比75%以上,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靠港 船舶的岸电使用电量较2020年翻一番,推动长江港口非危码头岸 电覆盖率100%,靠港和水上服务区锚泊船舶岸电应用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