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江苏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 环保管控工作的通知
编辑     发布于    2023-04-25 09:05:58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生态环境管控工作,提升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物排放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结合我省机械设备行业实际,通知如下:

一、非道路工程机械范围

 工业企业、建设工程等场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非道路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源青摊铺机、工程搬运车 )。

二、工作内容

(一)强化源头达标监管。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 S60kW 以下〈含 $560kW ) 非道路工程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非道路工程机械使用国六标准汽柴油,建立油品使用台账,留存购买合同和发票,鼓励上报相关合账。

(二)强化编码登记管理。常态化开展非道路工程机械编码登记工作,做到“应登尽登",实施登记、变更及注销全流程监管,并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省工业合作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按各行业要求实施登记管理。 

(三)强化高排放机械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气烟度不得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36886-2018 ) 规定的I[类限值。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并保留相关维护记录及上报登记机械检测及维护信息。

(四)强化非现场监管。加强非道路工程机械进出场管理,建立进出场管理台账,开展信息报送、备案机制。鼓励每次进场提供检测报告等材料;现存非道路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五)强化监督管理。对未进行申报登记的机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烟气超标的高排放非道路工程机械,对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伪造、擅自删除或者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数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疹期未整改的处以罚款。对发现的不合格油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污染防治、检测等技术问题咨询省工协机械设备管理中心。电话025-85386018

 

 

江苏省非道路工程机械环保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