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2022-2025)污染防治技术指南(修订版)
编辑     发布于    2022-12-05 14:49:03

一、总体方向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在用工程机械(2022-2025)污染防治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改善环境质量,促进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针对技术指南进行修订。

(二)本技术指南所称的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是指我省境内所有在用的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例如: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为动力的非道路工程机械等。

(三)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区域协同、整体推进的原则。非道路工程机械排气污染,是指由非道路工程机械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料系统向大气排放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非道路工程机械产品应向低能耗、低污染的方向发展。优先发展非道路工程机械用发动机电控燃油系统、高效增压系统、排气后处理系统及污染控制系统所使用的传感器。

(四)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设备,2022年底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控制水平,2025年与世界最先进排放控制水平接轨。

(五)建议地方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需求,对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分时、分类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工程机械的区域。优先控制城市建成区内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的污染物排放,完善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使用的登记制度。可以采取给予经济补偿、依法限制使用等措施,逐步推进高排放非道路工程机械提前淘汰。

二、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

(一)加强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的排放检测和维修。加强非道路工程机械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加强对非道路工程机械排放检测能力的建设;经检测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应强制进行维修、保养,保证非道路工程机械及其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非道路工程机械维修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排放检测及诊断设备,确保维修后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排放稳定达标,同时妥善保存维修记录。

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委托排放检测机构进行排放检测。重点管理非道路工程机械凭检测达标(CMA)报告,且现场未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一年内免予监督检测。

(二)完善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登记制度。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对需要重点监控的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进行登记,并对其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三)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的排放治理改造。在排放治理改造中,针对要改造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应先进行科学的、系统的匹配和小规模示范应用,确认技术的可行性和治理效果,再进行推广应用,并确保对改造产品的持续维护和质量监管。

非道路工程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不得伪造、擅自删除或者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的数据。

(四)加强对再制造发动机的排放管理。对装用再制造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再制造发动机的排放性能指标应不低于原机定型时的排放要求,且只能作为配件进入发动机配件市场,用于替换同等排放水平的发动机。

(五)加强非道路工程机械的噪声控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拆除弃用非道路工程机械的消声、隔声和吸声装置,加强对噪声控制装置的维护保养。

三、非道路用燃料、机油及氮氧化物还原剂

(一)提升油品和氮氧化物还原剂质量。燃油应不断降低烯烃、芳烃、多环芳烃的含量;机油应不断降低硫、磷、硫酸盐灰分的含量;氮氧化物还原剂应重点研究解决低温结晶问题,降低醛类、金属离子等杂质的含量。

(二)加强生产、销售环节管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料、机油和氮氧化物还原剂。鼓励油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加入能辨别生产企业的微量物质示踪剂。确保终端使用环节的燃料、机油及氮氧化物还原剂质量稳定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

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

江苏省非道路工程机械环保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

报: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