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产业】江苏省绿色产业发展创新型示范(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绿色产业中心     发布于    2022-11-30 14:04:19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绿色产业发展的意见》

(苏政发〔2020〕28号)坚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绿色产业发展水平持续提升,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绿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绿色产业发展创新型示范(先进)单位奖是江苏省绿色产业发展行业的最高荣誉奖。该奖项由江苏省绿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并进行表彰。

第三条凡是行业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江苏省绿色产业发展创新型示范(先进)单位奖。

第四条江苏省绿色产业发展创新型示范(先进)单位奖评选工作注重实绩,坚持统一标准,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江苏省绿色产业发展创新型示范(先进)单位奖每年评选一次。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绿色产业发展中心,负责申报组织工作。

第六条申报江苏省绿色产业发展创新型示范(先进)单位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生产经营作风端正,重合同,守信誉,遵守行业规则,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注重生产创新、科技创新,环保创新等在推行绿色发展、应用新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四)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健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营层无重大经济案件和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申报江苏省绿色产业发展创新型示范(先进)单位奖的企业,要如实撰写3000字以上的业绩材料,认真填写《江苏省绿色产业发展创新型示范(先进)单位奖申报表》。

第八条江苏省绿色产业发展创新型示范(先进)单位奖。实行企业申报与政府部门、协会、组织机构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江苏省绿色产业发展创新型示范(先进)单位奖评选专家组由相关行业组织、协会、商会、学会、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担任。

第十条 江苏省绿色产业发展创新型示范(先进)单位奖设行业创新先进奖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绿色产业发展中心,具体负责日常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绿色产业发展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的数据核查和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报告。

第十二条江苏省绿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和网上投票形式相结合评出江苏省绿色产业发展创新型示范(先进)单位奖。

第十三条江苏省绿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有申报江苏省绿色产业发展创新型示范(先进)单位奖的企业,将在相关网站上予以申报公示。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评选的江苏省绿色产业发展创新型示范(先进)单位奖将予以评选公示。公示期均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则由行业组织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应当实事求是,不得以弄虚作假,行贿送礼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对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五条评选人员应当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销其评选资格。

第十六条获得江苏省绿色产业发展创新型示范(先进)单位奖的企业由行业组织颁发奖牌和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绿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