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安应急救援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     发布于    2022-07-06 10:08:10

 

  江苏省民安应急救援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综合能力,规范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推进民安应急救援社会服务一体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工业合作协会应急救援服务中心依托企业现有应急资源设立“民安应急救援基地”、骨干专业救援队伍和救援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地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原则。
省工业合作协会应急救援服务中心(民安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基地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
各地市民安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地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 基地在省工业合作协会应急救援服务中心及地市民安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预案演练等工作。承担本单位、协议服务单位和指派的抢险救援任务。

第二章 基地建设

第五条 省工业合作协会应急救援服务中心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托行业或领域中基础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应急能力较强的重点企业、救援队伍,设立民安应急救援基地。
第六条 基地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条 按事权划分原则,基地的建设与运行经费由购买政府服务、承接社会服务和依托的主体单位共同承担。 各基地依托单位要制定应急建设规划,加大人员、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基地建设,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技术装备和其他各项条件。
第八条 根据相关规定向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单位收取第三方服务费。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九条 依托重点单位、大中型企业现有救援队伍组建的基地,其隶属关系、单位性质、管理体制均保持不变。
第十条 基地主管单位不得随意撤销基地。因主管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况,确需撤销或重新组建救援队伍的,应报经省工业合作协会应急救援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基地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基地的监督管理,督促基地和救援人员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基地的应急救援车辆、装备应当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喷涂、张贴、悬挂应急救援标识。在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根据相关规定开通车辆应急救援“绿色通行”申报。
第十三条 基地在省内跨地市调动执行救援任务时,由省工业合作协会应急救援服务中心(民安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下达调派命令。
基地在地市内跨县(市、区)调动执行救援任务时,由地市民安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调派命令。

第四章 基地职责

第十四条 基地要坚持“险时重救援,平时重防范”的工作方针,贯彻“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应急工作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承担本单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单位和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派的应急救援任务。
(二)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应急预案演练,签订救援单位第三方服务协议,承接城市应急、地震、安全、环境、消防等科普宣传和演练演习活动。
(三)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宣传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人员避险救助能力,指导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落实应急预案演练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四)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结束后,在7日内形成救援总结评估报告,并报送省工业合作协会应急救援服务中心(民安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每半年向省工业合作协会应急救援服务中心(民安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总结报告,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救援基础资料。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基地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十六条 基地应定期开展救援装备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基地应定期组织救援人员开展技术培训、体能和技能训练、应急预案演练,保持和提高基地的实战能力。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在应急救援和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基地及个人,由省工业合作协会应急救援服务中心(民安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基地在接到救援任务或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调派指令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服从指挥、实施救援。救援过程中,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对失职渎职、延误救援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应急救援服务中心

江苏省民安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0二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