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就完善相关车辆排气污染的预防、控制和监督管理进行规定。
草案明确,省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省条件具备的地区对新购置机动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并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设区的市、县(市)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县级以上政府加大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使用力度,鼓励新增及更新公交、出租、环卫、邮政等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机动车、物流园区和企业内部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使用新能源。设区的市、县(市)政府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标志和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同时,规定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相关环保标准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此外,建立环保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环保信用评价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实行信用评价管理,定期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有关部门将排放检验机构、机动车维修单位、新车生产企业、机动车营运企业、施工单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违法失信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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