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心】不服环保部门处罚,法院为何驳回企业的撤销诉求?
编辑     发布于    2022-04-26 09:57:37

违法使用高排放叉车 混凝土公司被罚6万元

2020年9月,某混凝土公司有5台正在使用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叉车)。环保部门委托检测机构对该5台叉车的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中2台叉车的光吸收系数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的III类限值标准,属于房山区禁止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环保部门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维持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将环保部门及复议机关起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首先,环保部门本次对涉案叉车的检测,检测机构存在违规操作,导致被测的2台叉车排放数据不准确,形成了超标的假象。第二,检测机构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第三,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没有记录实际转速等重要数据,致使检测结果没有依据可查,检测过程不规范,检测结果没有认定排放达标与否的参照价值。最后,该检测报告存在没有批准人签字、未出具检测资格证件、未依法送达等情形。事后原告另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两台涉嫌超标的叉车排放进行了复检,复检排放达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环保部门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公司存在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司的处罚幅度适当,复议决定合法。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对于因生产经营需要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一定要选择使用性能较好、低排放的机械,在使用前检查污染控制装置能否正常使用,同时确保尾气排放符合相关的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