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服务我市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2020〕第16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开展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本机关决定撤回南京太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有关建筑业资质(见附件1、2),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依法予以注销。
被撤回资质企业应于2022年3月28日前交回相应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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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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