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应急救援行业服务单位登记证管理办法
编辑     发布于    2021-03-17 10:59: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应急救援行业市场秩序,保证有效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应急救援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全省《江苏省应急救援行业服务单位登记证》(以下简称:行业登记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延续、变更、补办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本省从事应急救援经营服务活动的会员单位,应当取得行业登记证。从事应急救援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并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本省应急救援行业包括:应急装备生产、销售,应急服务、技术服务、科普演练、宣传培训、救援服务等领域,应当取得《江苏省应急救援行业服务单位登记证》。


 第五条行业登记证事项包括名称、统一信用代码、负责人、服务能力等内容。 


第二章 行业登记证发放条件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应急救援领域适应的经营场所,会员单位所应当符合登记注册的有关要求,经营场所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明的住所或地址相一致。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当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行业登记证的申请、受理与发放 


第八条申请领取《江苏省应急救援行业服务单位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业登记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等合法登记资格主体)复印件; (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应急救援服务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书应当打印或用蓝黑或黑色墨水笔填写; (二)除申请书以外,其他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三)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准确,允许涂改处应当盖章或签字,注明更正日期。 


第十条省中心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省中心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第四章 行业登记证的变更、延续与补办


 第十一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省中心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江苏省应急救援行业服务单位登记证》的期限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省中心登记机构提出延续申请,换发《江苏省应急救援行业服务单位登记证》。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江苏省应急救援行业服务单位登记证》。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遗失、污损《江苏省应急救援行业服务单位登记证》的,应当向原登记机构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行业登记证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 (二)行业登记证遗失的,提交经营者在报纸上刊登行业登记证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 登记证污损的,提交污损的《江苏省应急救援行业服务单位登记证 》。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江苏省应急救援行业服务单位登记证》。


 第十五条《 江苏省应急救援行业服务单位登记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统一信用代码、负责人、服务能力、编号、有效期限、发证单位及发证日期。 


第十六条行业登记证类型: 属于行业评价类、


 第十七条《 江苏省应急救援行业服务单位登记证》有效期届满且会员单位未申请延续的,登记机构应当对以办理行业登记证的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会员单位主动申请注销《江苏省应急救援行业服务单位登记证 》的,应当向原登记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江苏省应急救援行业服务单位登记证申请书》; (二)《江苏省应急救援行业服务单位登记证 》原件; (三)与注销《江苏省应急救援行业服务单位登记证 》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应急救援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