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公约
编辑     发布于    2019-06-20 16:38:58

第一条 为了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行业自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领域排气污染防治应执行本公约。

第三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防控结合、分类管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 社会共治原则。

第四条 进口、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符合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

第五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在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所在地行业授权采集机构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名称、类别、数量、污染物排放等数据和资料。

第六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配合政府根据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措施鼓励高排放或者老旧的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七条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八条从事非道路移动机械租赁经营者,不得租赁或者外借超标排放的机械。

第九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作业机械达到国家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对作业机械进行维修养护和接受抽检;

(三)对超标排放且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仍不达标的机械,应当停止使用;

(四)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鼓励社会公众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公开的环保信息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本公约最终解释权归属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本公约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