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于    2019-06-11 14:37:43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计划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划定市禁止使用域(以下简称“禁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具体范围
1. 沪蓉速(G42)、常合速(S38)、江宜速(S39)三条速合围内我市域;
2. 市各港口码头;
3. 常州奔牛国际场;
4. 金坛:东至S240,西至S241,南至钱资湖大,北至S340。
二、类型
本通告所指为国I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的工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装载、挖掘、推土、压、沥青摊铺、叉车、打桩、铲车、旋挖、吊等。
三、建立部门分工负责、属地管理为主、使用单位为责任主体的污染防治工作体制,将对污染控制情况纳入使用单位的信用评价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工程和房屋拆除等工地登记、监管和禁用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施工工地和场、港口码头登记、监管和禁用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工地登记、监管和禁用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登记、监管和禁用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登记、监管和禁用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阶段认定和监督抽测工作;
各辖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本辖禁用工作。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在禁用内使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村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溧阳市可参照划定禁用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