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建湖县人民政府     发布于    2019-06-04 16:11:51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积极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工作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二、划定区域:建湖县中心城区(西至建宝路,北至明珠路,东至明星路,南至南环路)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三、禁用标准:国I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上述区域使用。

四、各镇人民政府、近湖街道、建湖县开发区、县高新区、九龙口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在2018年底前划定辖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建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