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将明确市区禁止使用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编辑     发布于    2019-06-03 09:51:35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明确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主要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二、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如下:

1、海岸线、古泊善后河、烧香河南段、烧香河、242省道、S73东疏港高速、连霍高速、沈海高速、新沭河、临洪河合围区域;

2、连岛;

3、海岸线、通榆河、长深高速、沈海高速、兴庄河合围区域。

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并指导各县(区)相应职能部门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实施工作。

六、本通告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