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南通市建筑工地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的通知
省非道办     发布于    2018-10-17 09:29:03

                                                    通建安〔2018〕24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工局、环保局,市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有效减少建筑施工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地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的通知》(苏建质安〔2018〕14号)和省、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实际,会商南通市环境保护局研究决定,就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下简称“禁用区域”)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建筑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建筑工地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1)按排气污染物限值标准国I及以下标准生产(2009年9月30日前生产,及其以后未按国II及以上标准生产)的使用柴油机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2)2016年4月1日以后生产或进口的装用不符合标准第三阶段要求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014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装用不符合排气污染物限值标准第二阶段要求非手持式汽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3)在国家和地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标准实施前,正常排气时有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国家和地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标准实施后,超过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建筑工地禁用区域划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9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之规定,将市区(崇川区、港闸区)所有房屋建设、市政工程在建工地施工区域划定为禁用区域。各县(市)、区相关禁用区域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牵头划定。

三、建筑工地禁用区域相关管理要求

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2018年起,禁用区域内施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燃油必须达到国Ⅱ及以上标准。

市安监站要督促在建工程参建各方执行市区禁用区域各项规定;督促参建各方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自查工作和维护保养工作;要督促参建各方严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渣油、重油等伪劣油品;联合环保部门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违反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相关规定的,要停止其作业行为,并移交环保部门按照《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工局、环保局应参照本通知,按照属地政府(管委会)划定的禁用区域,落实和执行有关工作要求。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南通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