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秘书处     发布于    2018-05-14 10:02: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机械工委),是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是: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为政府、行业、会员服务,贯彻政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成为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与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诉求,自律行业行为,促进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的健康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协助做好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机械工委的设立、撤销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机械工委秘书处的地址设在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机械工委具有行业协调、会员利益维护、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咨询服务等职能。

机械工委的具体业务范围是:

研究探讨行业的发展方向、技术创新、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绿色发展、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等,为政府制定行业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接受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组织或参与制修订有关机械设备的各类标准和技术规范。接受江苏省人民法院指导开展产品质量鉴定和鉴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及鉴定单位组织推荐工作。

开展行业调查、市场调查等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有关机械设备行业各类标准的起草与制定。开展行业安全生产、绿色产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受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开展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设备环保排放信息调查、污染防治和环保公益宣传工作。接受应急部门指导参与应急救援,开展应急安全科普宣传、演练演习活动策划组织实施及评估评价认证工作。

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和机械设备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开展市场调研,进行市场预报和编辑机械设备行业发展报告。发布行业安全生产资讯、播报、警示开展公益宣传。接受省安全生产部门指导开展江苏省“机械装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11类工程机械设备3211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环省行”“全民应急、救在身边”等公益科普活动组织及宣传工作。

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展开市场调研监督,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律管理行为;提高行业形象和市场信誉。

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对机械设备交易市场进行调研,协助起草与制定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市场交易规范。

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行业的论证会、评估会、经验交流会、产品交易会;组织会员参展、参观;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开展行业专业技术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提高行业专家智库力量建设、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

向政府反映行业及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在行业中贯彻落实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协助会员、单位解决机械设备权属识别、保险、融资、信用建设、安全生产、法律维权、节能环保、质量鉴定、科技创新、应急救援等问题。

十一 承担政府和上级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严格执行协会收费规定。

 第七条  机械工委按照工作条例在专业领域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并按照协会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和委员

 第八条  机械工委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候补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申请加入机械工委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协会章程和机械工委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机械工委的意愿;
   (三)企业会员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及其在行业口碑较好,有一定规模、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

(四)候补委员要工委委员推荐,考察期一年合格后,经机械工委常务委员会批准转为工委委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的单位需向机械工委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申请登记表以及单位简介;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核实,机械工委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报协会审批,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四)会员单位的代表是单位法人或其授权人;会员单位法人变更时,协会会员单位代表相应变更。


 第十条  会员和委员的权利

(一)享有机械工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委机械工委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获得分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机械工委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和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机械工委工作条例,履行行规行约,维护协会的声誉和行业的共同利益,执行机械工委的有关决议。

(二)积极参加机械工委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机械工委委托的工作。

(三)及时提供本单位的准确统计信息及提供交流资料。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和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机械工委,并交回协会会员证。会员和委员如果连续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和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机械工委常务委员会同意,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机械工委全委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每届五年。全委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机械工委工作条例,并报协会批准;

(二)选举和罢免工委委员,增补候补委员;

(三)审议机械工委的工作报告;决定机械工委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工委委员在工委常务委员会议中选举产生,需有2/3以上的常务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常务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工委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机构开展工作,对委员代表大会负责。工委常务委员由委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过半数产生。

     机械工委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领导机械工委工作。 常务委员会五年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监事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委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机械工委负责人。

(三)研究委员、候补委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筹备召开全委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秘书处和工作机构人员聘用方案;

(七)讨论决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机械工委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机械工委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监事1人。工委主要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5年。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产生由协会按照协会《章程》相关条件提名,经机械工委全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过半数后,提交协会审批通过。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职责

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全委会和常务委员会及其他行业活动;

(二)组织贯彻全委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三)受常务委员会委托,签署批准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的秘书处年度财务报告、秘书处和工委工作机构人员聘用方案;

(四)负责副主任委员分工及调整;

(五)其他决策事宜。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为机械工委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

(二)执行全委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三)制定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秘书处专职人员聘用方案,报协会批准;

(四)向常务委员会及全委会报告工作总结;

(五)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工作程序、考核机制,报协会批准。

(六)组织完成年度业务活动,相关信息和工作总结报送协会。

第二十一条  机械工委秘书长单位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及通讯文印等工作条件,并积极协助机械工委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委会、常务委员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委员、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机械工委常务委员会会表决通过,报协会审批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