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政府将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政府     发布于    2018-04-20 10:54:00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挖掘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农业机械(拖拉机、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现阶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按排气污染物限值标准国I及以下标准生产(2009930日前生产,及其以后未按国II及以上标准生产)的使用柴油机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2201641日以后生产或进口的装用不符合标准第三阶段要求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农用机械除外);2016121日以后生产或进口的装用不符合标准第三阶段要求柴油机的农用机械;201411日以后生产的装用不符合排气污染物限值标准第二阶段要求非手持式汽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01611日以后生产的装用不符合标准第二阶段要求手持式汽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3)在国家和地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标准实施前,正常排气时有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国家和地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标准实施后,超过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区域的划定

本县下列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县城区东至铁路线,南至栟茶河、海南横河,西至如海河,北至新通扬河区域内,面积为37.46平方公里。

三、区域的管理和要求

1.发改委、住建局、建管局、农机局、商务局、公安局、交运局、市场监管局、农委等有关管理部门在施工许可审核以及其它管理工作中应落实本通告要求。

2.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实施日期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