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全面加强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
扬州市建设局     发布于    2018-04-20 10:50:17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地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的通知》(苏建质安〔2018〕14号)、《市政府关于扩大扬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及《扬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现将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目前,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领域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二、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燃油标准

在扬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施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燃油必须达国Ⅱ及以上标准。

三、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管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在建工程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市政府制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划定禁止使用区域的规定,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自查和维护保养工作;要督促参建各方严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渣油、重油等伪劣油品;要核查比对工作量与实际合格油品采购发票数量,对发现使用伪劣油品,违反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相关规定的,要停止其作业行为,并移交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