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
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     发布于    2018-03-30 14:08:20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68号)要求,经征得市“263”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划定了建筑工地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特通知如下:

  一、划定区域

  1.海州区

  蔷薇河以东,花果山风景区以西,陇海铁路以南,秦东门大街以北。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2.连云区

  连云新城以及徐连高速(G30)以东的墟沟城区范围。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3.风景区

  连云港云台山风景区、连岛海滨旅游度假区。

  赣榆区可自行划定限行区域。

  二、禁用标准

  国Ⅰ排放标准及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机动机械(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汽油发动机),禁止在上述区域使用。